一、政策内容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科技研发和产业孵化的环境,吸引港澳台及海外人才前来创新创业,提升前海核心竞争力,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前海高质量发展,对位于前海范围内的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予以扶持资助。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申报主体
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创业载体是指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开展创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
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独立法人机构。本实施细则通过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香港、澳门、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独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独立法人。
具体申报条件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四、资助方式
本专项资金支持属核准类资助,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管理部门(前海管理局)决策的原则,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重大项目支持方式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年度资助额度根据预算确定,本资助项目支持已发生费用的时限最长可为从申报之日起前的3个自然年度,单个创新载体与创业载体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2000万元。一年内同一运营机构可申报多个载体项目,最多不可超过3个,单个创新创业载体所获得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前海等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五、办理时限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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