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主要功能
(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本市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等服务。
(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三、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已获认定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
市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8月组织辖区内的市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市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区公共就业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于每年9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评选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每年在市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可以参加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
(一)当年度考核合格。
(二)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三)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
(四)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达到一定数量。
四、评选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发布当年度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标准、数量及流程。
(二)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评选通知的要求,推荐辖区内市创业孵化基地参加评选。
(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资助方式
(一)评选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已获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不再参加深圳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同时取消市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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