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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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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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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方式

  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具备完成能力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经推荐、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择优扶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提交有关资料。

 

  二、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2020~2021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与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申报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 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 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 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 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 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 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7. 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

  (三)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按申报指南指定数额申报,并按具体要求提供自筹经费。

 

  三、 项目组织说明

  (一)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支持。

  (二)项目库管理。本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项目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经竞争性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批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项目内容

  专题一: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专题编号:20200508)

  (一)支持内容

  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两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项目;二是生物医药(中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研发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本专题粤澳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有一方为企业。

  2. 粤澳两地牵头申报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立项后两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分别对粤澳两地牵头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3. 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澳门牵头申报单位须按澳方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交项目申请。

  4. 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且必须符合内地与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 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 内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7.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8.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三)考核指标

  1. 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项。

  2. 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 1 名。

  3. 产生良好经济效益(需提供有效证明)。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专题二:粤澳联合创新资助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5)

  (一)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电子信息、生物 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 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 合作。鼓励澳门合作伙伴向澳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 助,并优先支持粤澳合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 为 2 年。

  (二)申报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 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 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澳门参与单位,且要求牵头及参与单位中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或澳门的企业。

  3. 澳门合作伙伴向澳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时,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澳门合作伙伴须按澳方管理部门 要求进行申报, 具体信息可登录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网查询。

  4. 牵头申报单位须具备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与各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项目组成员须 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5. 如有内地企业参与合作,则内地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家内地企业参与合作时,企业自 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6.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7.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粤港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8.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

  (三)考核指标。

  1. 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与澳门合作方共同发表国际科研合作论文不少 于 1 篇;培养研究生不少于 1 名;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

  2. 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产品不少于 1 项;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 1 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优先支持粤澳合 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此类项目粤方每项资助 100 万元;适当支持仅通过粤方评审的优秀项目,每项资助 50 万元。

 

  专题二: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专题编号:20200509)

  (一)支持内容

  支持港澳机构以拥有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与广东省创新主体合作,开展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重点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重点关注我省“双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成果转化项目;二是生物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三是集成电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本专题牵头申报单位应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高校名单”中,或者是特区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非牟利研发机构。

  2. 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企业作为参与单位。鼓励牵头申报单位联合其他国家的创新主体共同申报。

  3. 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进行产业化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4.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5. 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6.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港澳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7. 同一项目已申报本指南专题一或“2020~2021 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专题”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

  8.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9.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本指南要求完成申报及相关后续程序。

  (三)考核指标

  1.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或新服务、新工艺等不少于 1 项;或对新产品、新服务、新工艺等进行应用推广不少于 2 项。(需提供必须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2. 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 1 名。

  3.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明显。(需提供有效证明)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专题四: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7)

  (一)支持内容。

  支持面向粤港澳三地青年举办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建立 稳定的创新创业交流机制,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为粤港澳青年创 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政策与 管理、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类主题。项目实施周期为 1 年。

  (二)申报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基础和合作渠道,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 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香港或澳门机构已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曾在过去 2 年内(以本指南发布日期为准)成功组织过不少于 4 次相关主题的跨境培训交流项目,参与总人数不少于 120 人次。

  3. 申报单位需具备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和专业培训资源渠 道,目的和意义明确,内容和计划合理。

  4. 优先支持承担过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培训项目的单位牵头申报。

  5.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XXX 培训交流项目”的格式填写,其中“XXX”指具体的培训交流内容。

  (三)考核指标。

  1. 与香港或澳门机构联合组织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不少于1 次。

  2. 培训交流的师资应选择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与项目目的和内容相符,在领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含外籍 专家)进行专题授课。

  3. 总参与人数不少于 30 人,且港澳学员占比不少于 30%;除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外,其他单位参加的人员占比不少于 80%,且每单位最多选派 2 名参加人员(多于 2 名按 2 名计)。

  4. 完成项目总结及政策建议报告 1 篇。

  5. 专款专用,设置专账进行管理。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根据项目规模和 周期,资助分为 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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