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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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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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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必要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登记的法人主体,注册时间满1年,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有1位及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并明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或成果转化项目,建站协议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3.建站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

  4.建站单位具有20人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科研团队人员总数的30%;

  5.有满足相关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研究开发经费有保证,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同期我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

  (二)签约院士(专家)符合下列条件:

  6.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和社会民生事业导向,与建站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技术领域相一致,双方合作领域属于我市支柱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方向等;

  7.根据国家和深圳的有关政策要求,符合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院士(专家),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专家)不超过3个,院士(专家)在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二、建站计划数量

  2020年度建站数量不超过60家,将从申报单位中择优确定。

 

  三、经费资助

  符合资助条件的建站单位,给予 50 万元—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具体分 A、B、C 三类给予资助。

  (一)A 类:有 3 位及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入站,给予 100 万元资助;

  (二)B 类:有 2 位院士、专家签约入站,给予 80 万元资助;

  (三)C 类:有 1 位院士、专家签约入站,给予 50 万元资助。

 

        四、关于资助范围和用途

  (一)未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开办经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可申请开办经费资助;已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经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可申请建站,不再给予开办经费资助,因院士变故或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提出退站申请且已按要求退回资助经费的除外。

  (二)开办经费仅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科研支出。
 

相关附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 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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