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促消费活动、汽车消费升级、绿色和智能消费、发展新零售、大型零售企业落户、新入库企业及外贸企业转内销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事后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
(1)2020年度6月30日前注册成立、正常经营和纳税、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企业;
(2)按照要求参与深圳市“以旧换新”购置奖励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政府奖励金额,且以垫付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以旧换新”购车奖励;
(3)在2020年6月28日及以后日期销售的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均指小汽车)方可申请补贴,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4)通过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以正式函件向深圳市商务局进行了报备;
(5)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均无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失信行为。
2.“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
(2)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3.“新零售”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开展网络零售业务。
4.“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1)2019年1月以后新迁入深圳市的批发零售企业或住宿餐饮企业。
(2)迁入后下一年度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
5.“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2020年1月1日以后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且为首次纳入;
(3)纳入“四上”统计当年度实现商品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6.“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
(1)已取得出口相关资格的外贸出口企业;
(2)已建立或即将建立企业自主品牌,初步建设国内营销渠道和国内市场物流体系;
(3)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同品质,达到国外市场的准入标准。
7.“外贸企业对接国内市场”支持项目
(1)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
(2)举办外贸产品专场展会;
(3)参展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少于50家。
8.“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
(1)已取得出口相关资格,属于外贸出口企业;
(2)在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苏宁易购、唯品会、当当网、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设立旗舰店(自营),或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厂直播、新品上线、流量宣传等市场推广;
(3)通过电商平台、互联网平台实现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特别说明:以上2、3、4项目条件中所指“商品零售额”均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项目8 中所指“商品零售额”均、以统计部门数据或企业增值税纳税数据为准。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汽车“以旧换新”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深圳车主将低排放标准的乘用车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油车或新能源小汽车。
支持标准:粤B车主淘汰或转移登记旧车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经销商处新购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车或纯电动新能源车,新购车辆价格大于等于3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车;新购车辆价格小于3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车。车辆价格以汽车销售发票为准。本项目采取销售企业垫付制度,由销售企业先行向消费者垫付,再集中向市商务局申请补贴的形式发放。
(二)“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全面落实二手车增值税下调政策,鼓励二手车经营企业扩大经销业务规模,提高市场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二手车流通对汽车流通的带动作用。
支持标准:对二手车经销商企业实现的商品零售额按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00万元。
(三)“新零售”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线下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推广“平台销售+直播带货+短视频”全渠道矩阵营销,打造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
支持标准:对企业当年度较上一年度的商品零售额增量部分,按0.5%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四)“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深设立独立法人,对新迁入企业商品零售额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对新迁入企业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亿元,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和当年度商品零售额增长奖励。
(五)“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中小批发零售企业扩大营业规模,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标准: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
(六)“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外贸企业建设国内营销渠道和自主品牌,加强国内市场物流体系建设,高效对接物流供应链,畅通内销渠道,打通内外贸“堵点”,加速外贸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支持标准:对外贸企业品牌在产品标准转换、自主品牌建设和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包括用于品牌建设、产品设计、营销渠道拓展、物流体系建设的设备购置、物流成本、质检费用、标准认定费用、知识产权、广告推广等)按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200万元。
(七)“外贸产品展销活动”支持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举办外贸企业内销对接和外贸产品展销活动,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商品展销会,在市内大型商场开展“外贸精品周”系列活动,帮助外贸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支持标准:对举办大型外贸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场最高100万元资助。
(八)“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大型外贸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鼓励中小型外贸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多渠道拓展国内市场。
支持标准:对外贸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微店等及相关费用(包括开店费用、店铺运营费用、推广费用、购买线上培训课程费用等)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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