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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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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促进经济稳增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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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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