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以下领域方向,具体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一般应更明确和集中,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一)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属于科学与工程类科技创新基地,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以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为重点任务,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发展。
1.市场综合监管方向。围绕企业登记注册、信用体系建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广告和网络监管等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与市场监管融合的新技术、新模式研究和探索。
2.三大安全方向。围绕当前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立足民众需求和社会关切,开展安全监管关键技术、重点品种以及跨学科领域研究。
3.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方向。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学科交叉、基础共性领域,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基础理论、关键技术,以及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研究。
(二)技术创新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属于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以协同创新等方式开展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重点任务包括开展引领前沿、颠覆性创新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标准化、市场化、产业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和企业技术难题,提高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重点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西部大开发、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等推进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鼓励构建形成多区域政府协同、多领域技术机构联合,一方主导、多方参与的技术创新中心组织模式,促进优势经验、资源、人才在区域间合理流动,为区域协调发展、提升区域综合能力提供市场监管技术支撑和保障。
2.领域类。面向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细分关键技术领域,落实市场监管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聚焦市场综合监管、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重要领域安全等技术需求,加强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重点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
1.依托单位为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或为具有行业优势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3.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4. 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5.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二)技术创新中心
1.依托单位为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或为具有行业优势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并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3.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保障条件;
4.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
5.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三、其他事项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或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以及能够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的技术创新中心,将予以优先支持建设。
(二)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可由不同区域多个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选择其中一家为主体、联合申报。
(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全系统科技发展需求,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统一布局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请各主管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严格把关,切勿盲目申报。各主管单位限额申报,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推荐不超过3个重点实验室和1个技术创新中心,总局各直属单位推荐不超过1个重点实验室和1个技术创新中心,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不受推荐名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