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深圳集成电路产业重点突破和整体提升。
二、设定依据
(一)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8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
(四)《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项目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三)扶持金额: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建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按经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审批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立项(暨)验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生态环境局拨付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营许可范围包括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模块、集成电路产品、微电子、硅单晶材料、半导体(硅及各类化合物半导体)等研究开发、设计、加工、生产、制造、封装、测试、销售。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四)申报项目符合《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五)申报项目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含新建及改、扩建),且已完成投资决算。
(六)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为红牌。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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