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内容
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进行资助。
(一)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二)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四)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二、资助对象
(一)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设站单位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2)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符合深圳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未来等重点支持产业;公司连续两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科研费用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核拨及财政核拨补助类事业单位需有经政府批准的经费保障方案;
(2)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或资料设备,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高水平,具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配套资助;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
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政府不予资助:
(1)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2)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3)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4)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三)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1、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科研资助。
2、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支出等;博士后出站自主创业的,科研资助可用于办公场地租金、贷款贴息、专利申请费等。
3、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平均发放。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办理出站备案手续之后6个月内提出;第二次、第三次科研资助申请,应当在出站满1年、满2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
4、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1)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2)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3)已申领过深圳市政府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四)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1、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补助;每招收1名国(境)外博士后给予8万元日常经费补助。
2、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学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国际合作、博士后联谊会会费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3、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应当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