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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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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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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领域
  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现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扩大受益范围。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等公共服务。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借鉴试点示范经验,利用当地优势,探索建设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政策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知识产权局公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年第14号公告);
  3.商务部 科技部公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年第12号令);
  4.《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19〕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18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费用;运营费包含生产性设备运营费、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用。
  (二)重点服务进口: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技术出口贴息: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备注:申请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支持。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以下各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单家企业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每家培训机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体系(SOC1)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结算系统(SWIFT)、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服务外包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最终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新录用大学生实际培训费用支出。培训费用包括师资费用、场地费用、教材费用、委托培训费用等。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
  对服务外包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研发设备费、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费、检验检测费等,其中研发人员费用资助不超过50万元;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
  4.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以申报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备注: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技术出口贴息支持。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
  3.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服务贸易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专项资金。
  4.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申请各项目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贸易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等公共服务。
  2.重点服务进口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
  (2)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 万美元,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登记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进口额为准)。
  3.技术出口贴息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登记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为准)。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离岸执行额为依据,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应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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