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2019年05月30日讯 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市长质量奖已成为深圳的一张名片。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修订后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表彰奖励的对象从原来的以“经济领域营利性组织为主”调整为全面覆盖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大领域,同时申报范围扩大到组织实施的项目类,使申报形式更灵活,可以激发更多的主体参与。
根据《办法》,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组织、项目,分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大类,总数不超过21名。其中,经济类市长质量奖只接受组织申报,设金奖、银奖和铜奖,金奖不超过2名、银奖不超过3名、铜奖不超过6名;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市长质量奖接受组织和项目申报,设金奖和银奖,每个类别金奖、银奖各不超过1名。
《办法》明确,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获奖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此外,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办法》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项目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同时,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记者 王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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