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5-36624777
大项目专线:13682333449

新闻中心

News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动态 >
关于发布2022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1-09-26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5号),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现发布《2022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书最终文本以资金申报系统发布的为准。

  一、支持的领域

  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致力于制造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及其品牌建设推广的相关项目。

 

  二、支持的项目类别

 

  类别一 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品牌企业实施的: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与工具研发和创新、非强制性质量认证与配套检测验证、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

  品牌企业实施的: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品牌影响力为核心内容、对企业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宣传策划与制作发布、品牌线下连锁与线上网店等营销渠道建设、品牌管理与维护,以及品牌数据库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等项目。

  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本项所示以质量或品牌分类的专项建设,也可以是质量和品牌融合一体的系统性建设。

 

  类别二 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行业协会、民营非企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以促进深圳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提升为核心内容、对行业(区域)质量品牌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技术与质量标准建设、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与品牌数据库建设、品牌发展规划与培育、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评价、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质量品牌促进活动、先进标准宣贯与辅导、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

  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单一企业提供的商业化营利性质量品牌提升项目,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计划。

 

  三、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5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四、支持的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的项目数量:无项目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投入的、符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的30%比例,给予最高限额500万元的资助。

  实际资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五、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二)项目实施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前注册成立(分立成立的除外),且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三)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2020年度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五)申报资助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支持类别,且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系统性与完整性;

  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设数量限制,但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本属于同一个建设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资助项目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费用、时间与地点不能存在雷同与重复。

  (六)申报资助的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七)申报资助的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类别一 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

  1.申报资助的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200万元;

  2.申报资助的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之间,已实施完毕,且项目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3.项目实施前与实施后完整会计年度对比,实施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年度质量检测报告中的合格率指标有实质性提升;

  4.项目实施单位在市质监主管部门的日常与专项产品(服务)质量抽检工作中无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市消费者委员会无认定为有效质量(服务)投诉的案件;

  5.项目实施单位2020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但获得市级以上“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除外;

  6.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已获得依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已获得对应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含ISO9000簇、ISO20000、ISO27001或CMMI认证、ITS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项目实施单位至少拥有一个依法注册且自主经营的制造业产品或服务类商标;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应在国内商标注册机构注册,获得商标国内专用权。其中,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中属实物类产品商标的,视同为制造业产品商标;属非实物类产品(即服务类)商标的,仅限于信息化领域的软件产品或服务类商标,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已获得信息化服务相关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具有ICP经营许可或ISP运营资质。

 

  类别二 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

  1.申报资助的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2.申报资助的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已实施完毕,且项目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3.申报资助的项目为质量与品牌评价、标准宣贯与辅导、人才培训、经验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和质量品牌促进等活动类的,该项目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今年受理的项目暂不执行);

  4.申报资助的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项目的,应以质量与品牌建设为主题,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程度与社会影响力。其中:

  (1)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300人,且国际人士不低于10%,来自国别不低于3个;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2)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200家,且境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1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5.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规定,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行业协会还应获得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核准资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24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2022年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省级项目(第一批)入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受理生命科学产业国际市场准入认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