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2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在7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人未享受2021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4.申报人未申报2020纳税年度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5.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21年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链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3年内获得我市科技研发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我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设有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
(4)获评为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的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深圳市文化企业百强及优秀新型文化业态企业;
(4)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5)经现代服务业各领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
(2)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在深一级分支机构。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申报人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公司高管。
2.金融机构中经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高管。
3.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课题要求: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1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6.企业自主申报人员。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企业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鼓励企业为四十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申报奖励。
(四)经认定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及获得原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二、近5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其他事项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自主认定。申报人、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如查实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公共信用中心;取消申报人受奖资格,申报人自受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请,对已经获取奖励的,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取消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