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府规〔2018〕25号);《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1年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以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支撑产业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年度组建不超过15个市重点实验室,单个资助最高500万元,企业类实验室资助额不高于项目总预算的50%。
支持方式:事前资助。主要流程包括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优先支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不得与已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已有市重点实验室请参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网科技服务专栏”。
(三)具有相关领域高水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以及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于2人。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生、短聘成员等流动人员不少于10人。
固定科研人员不得与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市级及以上已有的其他科技创新载体组成人员交叉重复。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者不得列为实验室人员。
(四)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实验室成员近2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下同)被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及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20项,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及授权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10项。
院校类实验室应在本学科或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实验室成员近2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7项(不包括市级,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归属于依托单位的立项总金额在700万元以上,同等或更高水平的海外项目可纳入统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为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能为深圳市的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单位近2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确认的研发费用支出在4000万元/每年以上。
5.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五)企业类申报单位每年度可申报1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高校或科研机构,每年度最多可申报5项。
(六)申请人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七)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各申请单位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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