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2021年度知识产权促进类评审制资助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申报项目类别: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
(二)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四)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
(五)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六)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七)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八)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
具体内容: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
一、 资助数量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 申请条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以申报受理截止日为准);
(二) 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三) 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 2020年度专利授权量、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 2020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含2%)。
(六)尚未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
三、 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
一、 资助数量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该项目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不重复资助。
二、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成立时间计算截至申报受理截止日);
(二)具有较高的版权意识,建立了版权管理制度,设立了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版权管理人员数量5人以上(含5人);
(三)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四)积极开展版权的产业化运营,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五)尚未被认定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三、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一、资助数量
针对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深圳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项目应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3年以上(含3年,以申报受理截止日为准);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
(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七)2020年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2020年度开展上述工作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
一、资助数量
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已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评议合同;
(三)申请评议的项目应列入市政府重点规划,投资超过10亿元;
(四)针对申请评议的项目已制定实施方案。
三、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一、资助数量
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项目实施期不少于3年,每项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深圳市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行业协会;
(二)已与具备开展专利导航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专利导航合同,机构具有国家、省级专利导航研究经验优先考虑;
(三)组织或参与所导航产业的市级发展规划制定,且所导航产业被列入市政府重点发展规划;
(四)针对申请的产业导航项目已制定实施方案。
三、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一、资助数量
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2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
(二)已开设中小学知识产权课程;
(三)上年度开设知识产权课5课时/学期(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且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
(四)学校师生已开展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注册。
三、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一、资助数量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全市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400万。
二、申请条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申请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并形成培训课程实施方案(可提供多期并具有层次的培训课程实施方案);
(三)申请培训的授课老师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者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三、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
一、资助数量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全市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
二、申请条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策划及组织相应宣传活动的资质,并有相应知识产权宣传的经验;
(三)申请宣传的项目主题应包含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的宣传推广、公益广告等,并形成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四)符合2021年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资助项目宣传方向。
2021年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资助项目宣传方向具体参照2021年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资助项目清单。
三、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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