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质规〔2017〕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深圳市专利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奖数量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项,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80%。
二、申报条件
深圳市专利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仍有效期内的国内专利,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
(1)专利权人是组织的,应当由专利权人进行申请,且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专利权人应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联合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联合申请单位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专利
(1)申请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2)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3)该专利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文本质量较高;
(5)针对该专利的保护措施较完善;
(6)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
(2)作为主要知识产权证明,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
(3)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4)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5)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国防专利和未解密的保密专利。
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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