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光明区创新载体建设,构建光明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开展2021年第一批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受理工作。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一、扶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直接奖励方式。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体制;
(三)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四)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六)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含);
(七)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八)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3家以上(含);
(九)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业务受理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科润大厦A栋15楼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联系人:戴工;
联系电话:88210477;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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