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 10%、最高 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2)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 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 5%(含)-7%、7%(含)-10%、10% (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 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上浮 20%。
2、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
2)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
3)在坪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奖励的科技型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2)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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