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已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项目合作已支付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2)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3)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2)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3)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4)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5)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不超过1 项。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申请实施办法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须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实施办法资助范围内。
2)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5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5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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