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已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或机构从区外迁入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3)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4)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等条件;
5)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6)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2)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3)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上一篇:技术转移资助
下一篇: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