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2)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3)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 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 强大学排名(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2)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4)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5)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 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6)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坪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