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申请单位已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3)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4)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