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类: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均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智能化控制节能、生产工艺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应用。
(三)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园区、低碳示范园区、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项目、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建筑和道路废物、林业剩余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四)对污染防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奖励类: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低碳示范园区,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三)对己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奖励金额和奖励范围,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的标准执行,且不得与《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中的奖励重复享受;对获得省级近零碳排放建筑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对辖区各行业提供绿色制造体系、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技术服务的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按每个项目合同标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在深圳市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或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辖区内企业转移剩余产能,在我区对口帮扶共建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限制。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4.申报项目实施地为坪山区,且己实施完成,从项目实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提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之日止不超过3年时间。
5.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
6.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7.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完成的项目不予资助。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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