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 10%、最高 100 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二)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 分档次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 5%(含)-7%、7%(含)-10%、10% (含) 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 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 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奖励金额上浮 20%。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 不得单独申报。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上年度向税务局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
(三)在坪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 50 万元。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二)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一款和第二款政策不能同时申请。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 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分别最高资助 1000 万元、800 万元、700 万元、500 万元。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按照其建设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创新平台,资助金额上浮 20%。
申请条件:
申请创新平台新建或检验检测实验室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上年度新建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 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
(三)创新平台建设投入须为企业或机构自行投入资金,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 产业发展政策;
(四)创新平台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或检验 检测实验室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五)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 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室是指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实验室。
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除外)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 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超过 500 万元;
(二)申请单位取得 2 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含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三)用于研发的设备投入(自主购买、政府委托使用、 融资租赁、捐赠折价)不低于 500 万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研发、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中心的 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 10 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 1 人,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 4 人;团队中应包括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实施办法中所称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弥补产业链创 新链薄弱环节的区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 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 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原型验证类、检测类、中试类、一致性评 价、GLP 环节的平台。
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仅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该平台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 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与实验材料等公 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原则要求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 600 万元,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 400 平方米,已提供规模化的相关技术服务2 年以上,上两年度每年来自于我市机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营业收入的 50%。
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具体资助标准说明:新建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 按照本政策资助标准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资助。
本资助计划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属核准类, 区级创新平台属评审类。
【创新平台提升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已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资助。对 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的,按级别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级别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二)在坪山区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国家级创新 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创新平台、市级创新平台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800 万元、6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坪山新建设或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所获资助额的 50%、最高 1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申请条件:
申请创新平台提升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坪 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一)创新平台拥有上级行政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 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二)对于已认定并获资助的创新平台,成功获得上一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资助金额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申请第二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平台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 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申请第三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实施办法中所称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 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 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已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给予资助,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 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企业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 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资助。
(四)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设立 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每家机构或人员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 产业发展政策。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 转化、技术转让等;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 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 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截止上年度的近三年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 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 费已到账。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 在实施办法资助范围内;
(二)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内正在从 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 5 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 5 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 500 万元以上, 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包括:本科以上院校;
(二)公立医院包括:市级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
(三)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四)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 3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对单位资助 20 万元;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 2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200万元,对单位资助 10 万元;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 1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对单位资助 5万元;
(五)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 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属核准类。
【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机构,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上级行政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 50%,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 50%,给予最高 2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上述团队项目自行实际投入资金的 50%(场地费除外),另行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最长分 5 年发放。
(三)对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的 创新团队项目,按照最后一轮评审分数的排名,分档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四)对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 团队项目,按照项目的综合评估情况,分档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奖励。
(五)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项目单位,按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600 万元、250 万元、100 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 5 年发放。
(六)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的人才成员,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年 15 万、10 万、8 万、6 万元的个人住房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七)对引进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 位落户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 2 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申请第一款高层次创业资助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设立机构, 或异地入选并已在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高层次人才设立的机构迁入坪山区,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机构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第一款中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全职工作的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后备级人才,海外 A 类人才、B 类人才、C 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聚龙英才(杰出人才和 A、B、C、D 类人才)。
第一款中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须位于坪山区)。
(二)高层次人才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 30%以上(含 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 个月以上;或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 1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 40%以上, 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 6 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申报之日起不低于 3 年。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请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创 赛项目落户奖励。
第一款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分档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奖励 200 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 A 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 A 类人才创业的,奖励 150 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 B 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 B 类人才创业的,奖励 120 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 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 C 类人才创业的,奖励 80 万元;
坪山区认定的 D 类人才创业的,奖励 60 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
申请第二、三、四款资助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 年。
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在坪山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含团队带 头人)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 3的股东。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三)创新团队自行投入资金 5 年资助总额为 500 万元, 自行投入资金资助不与场地费、贷款贴息贴保、知识产权、研发投入、产业用房租金等资助项目同时申请,申请此项资助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等),自行投入资金资助分 5 年资助的比例分别为 40%、30%、10%、10%、10%。
申请第三款创新团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且 是未通过类别评审的前三个排名,资助金额按名次分别为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
(二)创新团队指深圳市孔雀团队,且已在坪山注册成立企业,创新团队应与参加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申报一致,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 个月以上; 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的 20% 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为 6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 6 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之日起不低于 3 年。
申请第四款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 次的人才或团队,国际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指在国际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包括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方面,按照人才或创新团队综合评分 90 分、85 分、80 分,分别给予 300 万元、150 万元、50 万元资助;国内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指在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包括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 获奖情况、取得业绩方面,按照人才或创新团队的综合评分90 分、85 分、80 分,分别给予 150 万元、80 万元、40 万元资助。
(二)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未获得国、省、市、区行 政部门的认定,且已在坪山注册设立企业;高水平人才或创 新团队负责人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 个月以上; 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负责人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的 60%以上,且创新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 6 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之日起不低于 3 年。
(三)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成员年龄不超过 65 岁。
申请第五款场地费用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场地费分 5 年资助,资助比例分别为40%、30%、10%、10%、10%。
申请第六款住房租金补贴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未在深圳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未在本市享受、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二)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 15 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 A 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 A 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 10 万元; 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 B 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 B 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 8 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 C 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 C 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 6 万元;坪山区认定的 D 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 6 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当前深圳市正在制定《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层级和类别进行重构,待《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高层次人才分为 A 类人才、B 类人才、C 类人才和 D 类人才,分别与原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 A 类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 B 类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C 类人才对应。)
(三)创新团队创业的,只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团队负责人给予租金补贴。如果核心成员已获得上级行政部门人才认定,根据人才认定层级或类别给予租金补贴;如果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不超过 2 名,租金补贴 6 万元。
申请第七款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企业资助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 和机构,企业或者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三)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 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
(四)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引进项目或企业方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引进项目在坪山区的落户证明材料;所引进项目或企业 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资助计划第一、二、三、五、六、七款属核准类,第四款属评审类。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注册地位于坪山区的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 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 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80、50、3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40、20 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50、30、1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 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区,不改变在坪山区的纳税义务。
(二)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的,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创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团队构成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创客创业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 50%,给予配套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资助金额上浮 20%。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上述两项资助。
申请条件: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请第一款创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奖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获奖项目须以企 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提出申请时其注册、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 5 的股东; 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三)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差额予以奖励;
(四)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 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客个人或团队在坪山区注册的未满一年的创业 企业或者新迁入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三年(截止计算时间为上年度 12 月 31 日);
(二)创客个人、团队必须依托在坪山区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中等以 上职业技术类学校;
(三)科技企业实施内部创业制度的创业团队可依托本 企业申请创业资助,创业团队所依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四)以上三个条件须第一、二条同时满足或第一、三 条同时满足。
本资助计划中创赛项目落户奖励、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核准类,未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评审类。
【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创新产品给予支持 ,对购买区内企业首创产品的本区企业,按购买价格的 30%给予资助;对向区外用户销售首创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 30%对本区企业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最高资助 300 万元。
(二)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注册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 2%,一次性予以最高 100 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资助金额上浮 20%。
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依法在坪山区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 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50 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 1 项发明专利。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属坪山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此款政策中的创新产 品仅限设备,且设备的研发至少包含 1 项发明专利技术(发明专利须为截止上年度近两年获得的),年度此款政策资助总额不超过 1800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只能够申请一种创新产品的资助,创新产品的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款政策中的购买价格是指实际发生的购买总额,销售价格是指实际发生的销售总额。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
(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 均增长率达到 2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净利润达 2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6000 万元且净利润达 4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 均增长率达到 3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其公司高 管每人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3 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6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5 人。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坪山区依法注册 6 个月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或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发生在坪山,且须呈正增长;
(五)申请第三款政策的高管须满足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六)第三款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指符合第一、二款资助条件的企业。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三)同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一认定周期内只能在坪山区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首次研发生产并经非关联用户使用的产品,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的 20%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对其他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每年最高 100 万元。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在坪山区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 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已实现 产品批量生产;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上年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四)申请资助单位的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 为国内同类产品首次研发生产;
(五)申请产业化项目资助的奖励基数为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 6 个月内的营业收入(上述“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 6 个月”时间段可以跨年度)。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优秀科技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名单的企业
给予最高 3000 万元的奖励,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最近一轮融资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亿元的跟投;对上年度进入国家、省、市瞪羚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最近一轮融资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跟投;对上年度进入深圳市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 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最近一轮融资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跟投。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时,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有收益,按照净收益的 50%给予企业高管团队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坪山、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为上年度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或瞪羚企业名单,或进入深圳市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名单。 对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或瞪羚企业的资助标准: 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资助;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瞪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800 万元、500 万元资助;
(三)同一家企业只能在坪山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
(一)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 I、II、或 III 期)的化学药(1、2 类),按项目总投资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万元奖励;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 I、II、或 III 期)的化学药(3、4、5 类)、生物制品、中药,按项目总投资的 20%, 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800 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 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含)到 2000万元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 300 万元(含)到 100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500 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 GMP 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 的企业,或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 性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200 万元。
(五)对坪山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 试验机构(GCP)资质(I 期、II 期、III 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鼓励具有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 GLP 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六)支持坪山区 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 服务金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
(七)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 予 20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 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 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800 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 5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200 万元。
(九)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每一张注册 证给予 200 万元奖励;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 5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500 万元。
(十)对将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 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500 万元。
(十一)对获得美国 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 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 认证、日本 PMDA 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 50%,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对获得美国 CAP 认可、巴西 BGMP 认证、韩国 KGMP 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 30%,最高 5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 500 万元。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或研发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新能源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给予 10 万元/次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50 万元。
(三)对上年度获得欧盟 EU/ECE 认证、美国 DOT/FMVSS、韩国 KC 认证、日本 PSE 认证、国家金太阳认证等新能源产品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 50%,最高100 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新能源)的认定标准;
(二)已取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市场准入认证奖励】
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获得美国 UL 认证、欧盟 CE 认证、德国 TUV 认证、荷兰 KEMA 认证、日本 JET 认证、英国 MCS 认证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 50%,最高 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 500 万元。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 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际租赁价格或社区、街道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连续资助 3 年。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部分, 按实际租赁价格的 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 1000 平方米(含)-5000 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 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 5000 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 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 40%给予资助, 第三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 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重点产业领域单位每年资助上浮 20%。
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 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 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 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 科发政〔2017〕115 号)的相关规定;科技组织机构的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或机构首次申请时符合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条款要求的除外);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企业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
(四)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五)资助年限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的次月 起核算连续满 36 个月(重点产业领域单位每年资助上浮20%),前 12 个月按第一年计算,以此类推;
(五)产业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按照其所 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按实际建设费用投入金额,分档次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 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500 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 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2000 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 的 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 6 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 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五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四)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 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 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五)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 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 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对社会主体改造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资助标准:
(一)确定资助基数:从改造面积*改造单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确定的改造成本与专业工程造价审计确定的成本中,取较低值作为资助基数。
(二)分档资助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确定资助金额。
实际建设费用投入 100 万元(含)以下的,按 5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 100 万元-300 万元(含)之间的,按 3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 300 万元-500 万元(含) 之间的,按 1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按 5%给予资助。
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 运营单位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 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 15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 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 6 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 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 50%、最高 1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申请条件: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二)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 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区级众创空间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众创空间注册地在坪山区,众创空间的性质、定 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 3 年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 3 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2/3(含)以上;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 8 个;
(五)每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10 场,每场参与人数 20 人以上。
实施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一)企业注册资本 100 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 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 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1000 平方米以下,资助 60 万元;1000 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 1 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 350 元,最高资助 200 万元。
区级众创空间的具体资助标准:
1000 平方米以下,资助 20 万元;1000 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 1 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 75 元,最高资助 50 万元。
孵化种子企业的具体奖励标准:
按正常经营的每家种子企业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被孵化的种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500 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 2 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1500 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 4 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2500 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 6 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
申请第三款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须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或已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或市级且注册、运营在坪山区的众创空间,自动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同一众创空间 不能重复申请资助。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第 三款资助均属核准类。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 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 3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 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 250、2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 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 5-10 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 150 万元。
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 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在坪山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 2/3 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 1 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 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10 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 500 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 1000 平方米);
(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企业。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 200 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 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 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面积 10000 平方米(含)以下,资助 100 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 1 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 100 元,最高资助 300 万元。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体资助标准:
面积 10000 平方米(含)以下,资助 50 万元;10000 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 1 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 50 元,最高资助 150 万元。
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2500 万元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 8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1 亿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或市级且注册、运营在坪山区的孵化器,自动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同一孵化器不能重复申请资助。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属评审 类;第二款企业孵化奖励属核准类。
【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
政策内容:
(一)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 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200 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 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 200 万元。
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科技园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 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0 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 2/3 以上,作为科技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 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科技园区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 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四)园区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 创办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园区 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 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园区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六)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 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报资助的科技创新园区须获得坪山区科技主管 部门认定;
(三)科技创新园区引进培育的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
本资助计划中科技创新园区认定资助属评审类,区级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属核准类。
【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政策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 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 的 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 最高 100 万元,连续支持 3 年。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 科发政〔2017〕115 号)的相关规定;科技组织机构的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 号)文件第七其他(三十一)条要求,采用融资贴息方式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 70%。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科技贷款风险奖励】
政策内容: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 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 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 100 万元。
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 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 政〔2017〕115 号)的相关规定;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四)贷款资金的用途属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 区产业发展政策。
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科技组织机 构应满足其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政策内容:
对落户坪山区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 50 平方米以上(含 50 平方米);
(三)年度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四)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 15 名, 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 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 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 30%以上;
具体资助标准:
(一)在坪山区新注册不满 1 年且营业收入低于 100 万元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落户奖励;
(二)其他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0%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 100 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落户支持。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四)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 离坪山区。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80 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资助 50 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资助 30 万元。
申请条件:
(一)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 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
(二)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 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申请单位需为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 5 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四)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联盟章程以及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五)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六)联盟举办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
(七)科技创新联盟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企业标准联盟、创客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创新创业领域的新型联盟。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 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500 万元。
(二)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 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 50 万元,单个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200 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 3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 20 万元 的资助,单个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
(三)对于区政府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单位参加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 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 50 万元。
(四)对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 流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 50%进行资助,国内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 3 万元,国外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 5 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家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三甲医院每家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 40 万元,其他单位每家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 20 万元。
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请第一、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 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 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三)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坪山区 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经区政府认定或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举办活动类型;活动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活动举办地点;活动举办单位类型、资质;参加活动的企业或机构;活动与会人数;活动主办及参与单位无任何反党、反政府的倾向(需提交签署的承诺书);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投入费用明细,有播放坪山宣传片或做坪山政策宣讲等坪山推介环节,参与单位须有坪山企业或有坪山企业上台分享,背景板、宣传册或海报等各类型活动物料须有坪山 Logo。);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各级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数须在 80 家以上(专家按 1 家计算);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 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 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 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深圳市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市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坪山区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 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 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 上;
(三)活动参与人数须在 80 人(含)以上,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 5 次;
(四)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的条件:
(一)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均为科技类,不包含社会人文类;
(二)对于参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活动所产 生的费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进行申请及核 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 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二)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 150 万元运营资助。
申请条件: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 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迁入的企业或机构应在坪山区注册 6 个月以上;
(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 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 平方米;
(四)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 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至少 3 个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3 个以上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成功案例等条件(成果技术转移需要有相关合作协议,孵化项目落地能够正常经营);
(五)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 3 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六)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第二款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缴资本 200 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 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孵化项目落地和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标准:
(一)单个孵化项目在坪山落地,给予海外创新中心建 设或运营主体 5 万元资助;
(二)海外创新中心承办坪山区政府委托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按照举办活动费用的 50%,单个活动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助,年度海外创新中心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 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2500 万元的,给予 6 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1 亿元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 亿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款政策中孵化项目落地资助、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和运营资助可以同时申请,不同分类的运营资助只能够申请一次,此款政策的申请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技术转移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 次性给予 300 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二)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 次性给予 200 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三)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 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 300 万元的资助。
申请条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 985、211 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国家级科研机构; 名列全球 500 强大学排名( 以U.S.News 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二)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 6 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
(四)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 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五)具有 5 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 1 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80%以上;
(六)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三)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 落户坪山区。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国际科技合作资助】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 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按照市资助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机构;
(二)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 资助经费已到账。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科普基地运营资助】
政策内容: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普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基地,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 3 万元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分别 给予主办单位 5 万、3 万、2 万的资助,每个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申请条件:
依照以下分类进行区级科普基地认定的申请: 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申请区级科普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 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积极参加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五)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科普任务 的开展。
申请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拥有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 科技、文化、教育类的场馆。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工业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2.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 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专业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
3.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场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 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专业科技场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 可供观 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 以上。
(二)开放接待
1.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 数综合性科技场馆不少于 260 天,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 24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场馆不少于 10000 人次,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 5000 人次。
2.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学术活动月等大型科 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设有专项科普经费。由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资金应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1.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 负责人,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10 人以上。
2.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 培训时间不少于 30 学时。
申请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拥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 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 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3.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 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
1.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320 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2.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 10000 人次。
(三)经费投入
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 2 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2.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10 人以上, 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3.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 培训时间不少于 30 学时。
申请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拥有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 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2.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二)开放接待
1.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 50 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 15 天以上。
2.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 500 人次。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 1 人以上,并建立 5 人以上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申请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企业拥有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 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 业展览馆等。
2.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 等参观活动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 100 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二)开放接待
1.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 开放日应不少于 15 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75 天。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开放,平时每周设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2.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 1500 人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的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配有科普工作人员 1 人以上,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2.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 5 人, 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申请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拥有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 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2.申请单位为国内信息传媒行业知名机构,处于行业 领先地位;
3.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 更新;
4.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
(二)开放接待
面向公众积极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理念,并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提供 相关配套服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将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 门,有不少于 1 名的专职人员。
科普活动资助标准:
根据科普活动规模确定资助标准: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 200 人(含)以上资助 5 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 100 人(含)至 200 人资助 3 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 50 人(含)至 100 人资助 2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申请科普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且开展 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二)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 50 人(含)以上;
(三)举办的科普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本资助计划中区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属评审类,科普基地认定资助和科普活动资助属核准类。
【科技获奖奖励】
政策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 科技奖励奖金的 给予配套奖励;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 给予配套奖励。 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个人,按照市奖 励奖金的 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 50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的,每项奖励 35 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 25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 15 万元。
(四)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 2 万、1.5 万、1 万元奖励, 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 10000 元、8000 元、6000 元奖励。
申请条件:
科技获奖奖励的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只 能申报配套奖;
(三)申请奖励对象为个人须满足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申报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应获得以下奖励其中之一: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
(二)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或上述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上年度参加有关行政单位举办的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 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类竞赛并获得前三等奖。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知识产权奖励】
政策内容: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奖励金额 3 万元/国/项,通过 PCT 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奖励金额 2 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 5 个国家,且通过 PCT 途径申请的只奖励 1 次。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 1000 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 50 万元。
(二)国内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 500 元、1000 元奖励;
2.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 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0 元。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 30 万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最高 5 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最高 10 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 10 万元。
(三)对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向国家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 600 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近三年无违法犯罪的个人(其中个人只能申请国内外专利资助):1、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2、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在坪山区工作的个人;3、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4、无深圳市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坪山区;
(二)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三)对获得授权后给予奖励的专利,应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 授权的,最多资助 5 个国家的授权;
(四)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对象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 总额,且资助对象需获相关专利证书后才能够申请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证书需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 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且分析报告或评价报告全部或部分具有创新性或新颖性;
(五)申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事业单位须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评定。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标准化奖励】
政策内容: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 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资助金额的 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 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 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和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并获得《广东 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 5000 元/张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采标认可资助总额最高 5 万元。
(四)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 级、AAA 级、AA 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8 万元、6 万元、4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每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
(五)通过深圳标准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标准, 给予每项 5 万元的奖励。
申请条件:
申请标准化奖励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坪山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 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其 他单位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单位。
(二)标准与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且该标准已公开发布;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有由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或须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务。
申请第三款或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须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或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 认定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须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并在获得认证产品上加贴深圳标识,第五款深圳标准认 证资助金额不计入企业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
申请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证书、通过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 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 、最高 50 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200 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年最高资助500 万元,三甲医院每年最高资助 200 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 100万元,其他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年最高资助 80 万元,三甲医院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每年最高资助30 万元,其他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20 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申请条件: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环保、城建、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领域开展的科研活动,并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不含社会类科研活动。
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申请第一款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开展的科研活动已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 助。
申请第二款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申报单位的项目通过率不低于 50%,且单位整体资助资金均须用于被资助项目的实施;
(二)上年度申报单位的项目通过是指已经获得国家、省、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等。
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绩效考核约束:
(一)上年度应有不低于 50%的项目通过率才可以继续申报,没有达到标准则取消申请单位后续两年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绩效考核为百分比分数考核,项目通过分数按国 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为 10 分、5 分、2 分,项目通过率=
(国家级项目通过个数*国家级项目通过分数+省级项目通 过个数*省级项目通过分数+市级项目通过个数*市级项目通过分数)/(国家级申报项目总个数*国家级项目通过分数+ 省级申报项目总个数*省级项目通过分数+市级申报项目总 个数*市级项目通过分数)*100%。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 4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 4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省级项目按 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市级项目按 20%给予配套, 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相关 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前列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坪山区, 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 5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奖励(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奖励。
(二)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 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决定审批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机构;
(二)申请项目已入选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或通过“十大行动计划”最后一轮评审,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 或通知。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认定类项目:
1、坪山区创新平台认定
2、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3、坪山区区级众创空间认定
4、坪山区科普基地认定
5、坪山区重点领域企业(机构)认定
申报条件:
重点产业领域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六大产业领域。综合以下情况进行评审认定:
(1)企业(机构)的主营业务范围;
(2)企业(机构)所属的税务、统计部门的行业分类;
(3)企业(机构)团队的构成情况;
(4)实地考察情况;
(5)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原则:
一家企业(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只能认定为一种类型的企业(机构),企业(机构)认定条款与操作细则相冲突的,以细则为准。
适用范围:
本项认定适用于《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备案类项目: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备案申请】
政策内容:
(一)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50万元,单个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20万元的资助,单个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申请条件:
(一)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请第一、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备案申请】
政策内容: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按实际建设费用投入金额,分档次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6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五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四)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五)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项目引荐备案申请】
政策内容: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机构,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上级行政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上述团队项目自行实际投入资金的50%(场地费除外),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
(三)对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最后一轮评审分数的排名,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对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按照项目的综合评估情况,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五)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项目单位,按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
(六)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的人才成员,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年15万、10万、8万、6万元的个人住房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七)对引进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和机构,企业或者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三)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
(四)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引进项目或企业方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引进项目在坪山区的落户证明材料;所引进项目或企业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产品备案申请】
政策内容:
对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创新产品给予支持,对购买区内企业首创产品的本区企业,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资助;对向区外用户销售首创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区企业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最高资助300万元。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依法在坪山区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
(四)申请此款资助的单位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属坪山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此款政策中的创新产品仅限设备,且设备的研发至少包含1项发明专利技术(发明专利须为截止上年度近两年获得的),年度此款政策资助总额不超过18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只能够申请一种创新产品的资助,创新产品的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款政策中的购买价格是指实际发生的购买总额,销售价格是指实际发生的销售总额。
【深圳市坪山区科普活动备案申请】
政策内容: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3万、2万的资助,每个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条件:
(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二)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人(含)以上。
三、办理流程
核准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 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评审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 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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