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租用或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给予用房支持资助。
二、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三、奖励标准
(一)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二)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 %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及资助金额
1、申请《办法》第十一条租金扶持的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形:
(1)如此前已有租赁用房,则在认定次日起可申请近一年度(截至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前一月份)的租房资助,可连续申请三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为近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
(2)如此前未有租赁办公用房,认定后才在盐田区租赁办公用房,签订租赁用房合同且支付租金满一年后,方可提出租金扶持。如届时已失去总部企业资格,则无法享受租金扶持。
2、申请《办法》第十二条购房资助的企业,在认定前购置用房的,无法进行购房申请。认定后5年内购置用房的,须于签订购房合同并获得房产证后3个月内申请购置费用扶持。如届时已失去总部企业资格,则无法享受购置费用扶持。如此前已获得租金扶持的,需扣除租金扶持金额。
(二)履行相关承诺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2、总部企业在享受扶持期间,对受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
10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次年实施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