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盐田区奖励品牌示范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在上一年度首次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单位进行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首次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首次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首次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5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申请主体为上述获批建设品牌示范区等项目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申请主体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申请主体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申请主体在上一年度已获批相关示范区称号。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市场监管局。
(二)联系方式:25251262。
(三)受理地点:盐田区海景二路1013号5楼514室。
五、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下载申请书—向盐田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盐田市场监管局进行初审—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凭拨款凭证向盐田市场监管局提交拨付申请—盐田市场监管局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