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盐田区资助高新技术转移机构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正常运营已满1年。
(二) 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
(三) 机构以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业务,近1年在技术转移服务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有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且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五)向盐田区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七)申请单位须与技术受让方签订合作协议。
(八)对促进科技成果向盐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移、活跃盐田区技术市场交易,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经促局(科创局)。
(二)联系方式:25228620。
(三)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6楼620室。
五、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下载申请书—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区经促局(科创局)组织现场考察—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下)或审核(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凭拨款凭证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拨付申请—区经促局(科创局)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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