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深盐府〔2012〕50号,以下简称《办法》)、《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资助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项目类别
投资本区企业或项目退出奖励、高管奖励 、租房补贴 、物业管理费补贴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按照本规程规定申请《办法》中确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
《办法》所称的投资于本区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是指申请人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并于退出的同时依法缴纳税款后,对申请人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的奖励。
(二) 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由一方申请租金和物业管理补贴。
(三)申请人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1)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2)在申请资助前未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
(3)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
(4)申请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5)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受理与审批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凭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向区经促局提出备案申请。未经备案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区经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经促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并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资助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的,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五)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