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盐田区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实施2018年盐田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配套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研发项目已列入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科技立项并获得无偿资助;
(三)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企业在辖区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企业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六)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七)企业信誉良好。
第四条 配套资助范围一般包括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二、资助额度
(一)获得国家、省、市无偿资助项目的,按30%-50%的额度资助。
(二)列入深圳市、广东省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列入国家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区级配套资助。
三、评审程序
(一)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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