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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8年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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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8年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实施2017年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具体事项如下:

 

  一、 资助对象与范围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在盐田区注册 2 年以上且在辖区内实施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对专项规定中对注册地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行业、企业在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方面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具有良好示范效果。

  (二)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工艺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重点向辖区交通物流、旅游商贸、黄金珠宝、工业、公共建筑等重点行业倾斜。

  (三)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推广应用。

  (四)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重点节能服务项目。

  (五)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

  (六)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行业标准制定。

  (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八)为国家、省、市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为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绿色环保、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单位提供奖励或配套支持。

  (九)其他类: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推进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和方式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引导全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工作。

  (一)符合以上(一)、(二)、(三)项规定的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改造项目,根据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效果和实际投资及示范作用给予支持,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3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以上(四)项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助政策给予相应资助。

  (三)符合以上(五)项规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给予项目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符合以上(五)项规定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项目验收投入使用后给予项目实际投入资金 3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四)符合以上(六)项规定的项目,按照区质量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实施。

  (五)符合以上(七)项规定的项目,按照区绿色建筑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六)符合以上(八)项规定的奖励类的单个项目不超过10 万元;配套类项目,按照不高于市级资助金额 1:1 的标准进行配套;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类:对区政府决定给予支持的其他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资助。

  (八)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计划专项规程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同时符合多项资助类别和条件的项目,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重复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项目已启动,资金已落实,涉及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已落实;

  (四)列入区级以上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有完备的能源管理制度体系,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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