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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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1.投资本区企业或项目退出奖励
2.高管奖励
3.租房补贴
4.物业管理费补贴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区内注册且税收归属区的下列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支持措施
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3.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如已按《若干规定》享受租金补贴部分,我区不再重复,只补足缺口部分。
4.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5.扶持对象可以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除租金补贴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外,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我区财力贡献。
6.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辖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