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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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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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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一)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区宣传文化体育系统等单位,其他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和团体。资助范围包括:

  1.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区性学术会议等;

  2.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3.全区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开展的特色文化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要文化活动和重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4.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要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等;

  5.区内外重要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要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区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盐田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

  6.重要体育活动:主要指公益性质的大型体育赛事和特色体育活动;

  7.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培训;

  8.公益性博物馆文物征集收藏;

  9.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的特殊需要。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3.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4.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5.由我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资金使用注意事项

  (一)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当年度《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责任书》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及结项报告。

  项目结束或因故中止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退回财政。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五)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三、咨询联系

  单位: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七楼738室

  电话:25228731、25227031

  传真:25228096

  联系人:李忠兴、刘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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