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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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范围:
本批次受理农业发展资助、支持培育引进龙头企业资助、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国高企业认定奖励、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会展资助、文化创意产业资助等资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三、资助标准:
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四、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审议——公示——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