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拓宽投资推广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根据《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
二、受理范围
《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已在我局完成机构备案、项目备案且所推荐项目已落户光明区的引荐机构,包含按第九条规定补充完成机构备案及项目备案的引荐机构。
三、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投资意向项目、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引荐机构,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商会、 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引荐项目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人,不列入登记备案对象。
(二)奖励标准
在我区招商部门备案的引荐机构,每成功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落户光明,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单个机构引荐中坚企业、“四上”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引荐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四、被引荐项目落户认定
(一)被引荐项目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符合我区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引进。
(二)被引荐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光明区新注册或从区外 迁入的企业法人,且项目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2 年内达到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的条件。
(三)被引荐项目只认定1个项目引荐机构,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的引荐机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机构资格确认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个项目引荐机构全权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五、申报程序
(一)机构备案:引荐机构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 应先填写《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备案表》,向光明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被引荐项目的引荐机构备案手续。项目引荐机构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项目备案:
(1)引荐机构在协助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引荐项目首次对接洽谈后,应填写《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被引荐项目备案手续。
(2)引荐机构需同时提交被引荐项目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名片、协助提供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企业会谈照片、与企业往来邮件等佐证材料。
(3)备案申请提交后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备案正式成立。
(4)备案有效期:引荐机构需在项目备案申请通过后六个月内协助被引荐项目在我区完成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效期到期后引荐机构可重新提交项目备案申请。项目在备案 有效期内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的,方可进行奖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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