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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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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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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园”)运营。

 

  二、支持强度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强度: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

  1.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园,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其中,按照《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展认定的科技创新园,须于首次考核达标后,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

  2.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对有效期内(自认定当日起三年内)的科技创新园进行考核,按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高成长科技企业培育等情况进行A、B、C、D分档评分,考核结果为A档的,每年可获得一次性20万元资助,考核结果为B档的,每年可获得一次性10万元资助,考核结果为C档或D档的,不予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科技创新园的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2.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建有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

  (二)科技创新园的运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且产业定位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

  2.专职运营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

  3.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4.承诺每年度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

  5.运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运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科技创新园的产业基础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Ⅰ类或Ⅱ类(不含商标)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30%;

  2.科技企业数量或重大科研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2)具备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3)设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4)园区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5)入驻光明科学城相关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不少于1个。

  (四)2017年1月1日后建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园区,承诺自认定为科技创新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本指南“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件,即可授予科技创新园称号。若在授予科技创新园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等次为D档,则取消科技创新园称号,同时园区和相关科技企业不再享受资助。

  (五)有关专业用语的解释:

  1.科技企业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2)隶属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的科技人才(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比例30%及以上)进入科技创新园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

  (3)含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光明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4)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5)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

  (6)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7)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光明区主导产业指智能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生命科学产业。

  3.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之一的上下游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30%;

  (2)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之一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40%;

  (3)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70%。

  4.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部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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