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光明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善,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业绩,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品实物质量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销售额、出口创汇和品牌知名度处于同类产品前列;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突出的社会贡献或公共服务水平;
(三)符合区经发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的规定;
(四)获得过省、市、区等质量奖励的组织、获得过往届卓越绩效试点工程资助的组织,均不再申报光明区卓越绩效试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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