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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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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卫生系统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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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符合卫生系统科研项目资助条件的医疗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0〕20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数量: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事前资助。

  1.对资助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项目按具体研究内容、经费投入、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应用前景、社会效益、有助于提高我区医疗卫生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A、B、C、D、E分档评分,A、B、C、D档系数分别为1、0.5、0.25、0.1,按照申报项目实际情况,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或项目申请经费(两项取较低值)与各档次系数的乘积,E档为不合格,不予以资助。

  2.对非资助项目,按上述评审办法,评审合格项目予以立项,但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申报项目类别

  临床应用研究项目、公共卫生防控策略研究项目、卫生政策和管理研究项目、社区卫生研究项目、博士创新项目、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中医药应用研究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各医疗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需按申报条件和要求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严格审核,对项目进行初选后集中申报。各医疗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工作,提交申报项目推荐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并确认在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主体为光明区辖区内的医疗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四)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五)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本条件,具备基本实验设施和实验仪器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项目研究应以本单位开展为主,外单位协助为辅。

  (六)临床应用研究项目申报单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得相应资质或完成备案。

  (七)项目申报者(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在区域内医疗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中合法执业、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在职人员。

  (八)项目第一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担任第一负责人的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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