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类别
(一)商贸旅游业发展扶持
1、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新区,并从事经营商贸旅游业务的法人企业;
(2)对新区商贸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扶持内容与标准
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1)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新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分店项目且签订的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30%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鼓励旅游企业品质提升
(1)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资助500万元)。其中,对新建五星级酒店的奖励比例为建成营业额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2)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2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
(3)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获广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30万元;
(4)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评市旅游局“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5)对总部设在新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国内百强旅行社”称号或“国际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6)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3、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二)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扶持
1、扶持对象
(1)对品牌创建项目(包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 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深圳知名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 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 地、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进行扶持;
(2)对获得国家、省、市和新区质量奖以及通过新区质量强区办验收的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 其他组织(以下一律简称企业)进行扶持;
(3)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包括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标准研制项目、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进行扶持;
(4)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美 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 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 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 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 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 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 SA8000 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其他重要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扶持;
(5)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扶持;
(6)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包括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专利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版权金奖、中国 商标金奖、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国内 发明专利授权、持续有效 5 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提交 PCT 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企业、贯标辅导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贷、知识产 权维权)进行扶持;
(7)对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扶持;
(8)其他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 标准化战略重大扶持事项。
2、扶持内容
【对品牌创建项目进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新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0 万元的奖励。
(四)上一年度新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五)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资格,对其中 积极参与创建并被认定为骨干企业的每家奖励 10 万元。
(六)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 性 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
【扶持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质量奖的,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
上一年度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对应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分别 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序列奖项的,按照最新 实施的《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奖励标准:经过新区质量强区(打造深圳标准)办按照单位自愿报名、专家遴选、导入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诊断运行改进,并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等程序,对得 分超过 400 分且排名前十的单位,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奖励。
【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扶持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 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补贴;
2.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 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补贴;
3.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 书处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 10 万元的补贴。
(二)对标准研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25 万元的奖励;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励;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4.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
5.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 过 5 万元的奖励;
6.主导团体标准或者联盟标准制定的,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且被企业采用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 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 订扶持额度的 50%进行奖励。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按工 作进度分 3 年予以补贴,总额度 100 万元。
(四)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区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 给予 30 万元的补贴。
(五)对新增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予以扶持的标准:获得AA、AAA、AAAA 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 4 万元、6 万元、8 万元奖励。
(六)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予以扶持的标准:企 业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按照每个产品给 予 1 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总奖励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七)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 的标准,给予每项 5 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进行扶持】
(一)对新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企业, 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资助;
(三)对新通过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证书给予每张不超过 3000 元的奖励;
(四)对新通过OHSA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 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 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 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 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 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 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证书给予每张不超过 5000 元的奖励。
(五)对新通过的其他重要国际认证由评审专家进行审核确 定资格及奖励额度,奖励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 100 万元的资助】
【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80 万元、60 万元和 40 万元;获得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30 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和 8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 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辅导光明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社会组织 10 万元/家的资助。
(四)对评选当年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五)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项发明专利 0.2 万元的资助;
2、对持续有效 5 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项发明专利 0.2 万元的资助;
3、对依照 PCT 规则提交 PCT 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给予每项发明专利 0.5 万元的资助,但对于个人给予每项发明专利 0.1 万元的资助。
(六)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在光明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 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支持。
(七)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光明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 1000 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 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 万元。
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另行规定。
(八)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光明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 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 ,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以上奖励和资助的对象,均需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相关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 PCT 国际专利资助的,需为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权属明确,无纠纷。
(九)对新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企业给予扶持的标准: 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三)电子商务发展资助
1、资助对象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园区;
(2)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2、 资助内容与标准
(1)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2) 对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3) 市级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新区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申请。
3、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四)生产性服务业资助
1、资助对象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园区;
(2)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2、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经市里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的,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对获得红点奖和iF奖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配套奖励2万元。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配套奖励50、30、20万元。
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入驻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特色园区等创新载体的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生产性服务业机构,一次性给予上年度运营费用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五)支持培育引进总部龙头企业资助
1、资助对象
对重点培育引进的总部龙头企业给予的资助分为三个项目:落地奖励、租房补贴及购房补贴,其中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够同时享受。
2、资助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3)首次申请资助时,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新区或在新区新设不超过两年;
(4)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5)申请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或申请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申请主体在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申请租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在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自有产业用房;
(2)租赁的限厂房、研发用房及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限自用,且为市场价格租赁;
(3)补贴发放期间的每个财政年度,申请主体均需满足本细则第六条的申请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在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购买其他的产业用房;
(2)购置的限总部用房和研发用房,不含厂房、附属、配套用房,限自用,且为市场价格购置。
(3)补贴发放期间的每个财政年度,申请主体均需满足本细则第六条的申请条件。
3、资助内容与标准
落地奖励分为两档:
(1)申请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或者申请主体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含),奖励200万元;
(2)申请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或者申请主体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奖励100万元。
租房补贴按年租金30%的给予资助,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年限为前3个完整财政年度。
购房补贴每年按总成交价3%予以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年限为前3个完整财政年度。
4、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赴申请单位经营场所现场考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6)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7)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
1、资助对象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2、资助内容与标准
(1)对年工业产值增速超过20%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增量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非新区工业100强企业当年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 支持大企业并购重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按照其并购产值新区增加部分的0.5%予以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以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新区的,按照市里政策给予50%的配套奖励。
(3)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新区企业,根据市资助给予20%的配套支持。
(4)对新入选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3000万元和1000万元,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对新入选或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3、 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七)农业发展资助
1、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新区注册的或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注册,项目经营地或产品主要供应地在新区的经营农业高新技术、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的涉农企事业单位。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包括补贴、奖励和贷款贴息。
2、资助内容与标准
申请农业发展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经营两年以上;或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注册,项目经营地或产品主要供应地在新区的涉农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属于高新技术农业、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范畴;
(4)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5)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技术力量充足,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年主营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生产管理规范。
(6)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在新区年交易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配备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和监测室及相应的监测设备。
(7)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和HACCP认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8)从事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9)从事农产品投入品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标准证号及产品合格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贷款的一年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涉农企业的补贴类项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补贴”的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不含50%)。
农业综合开发类的项目。主要对新区范围内实施的有关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且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种植业: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经济作物生产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2)养殖业:主要指牛、鸡、鸽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3)渔业:主要指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苗种繁育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渔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4)农产品加工及保鲜:主要指农产品的分拣、包装、初级加工、储藏保鲜、屠宰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生猪供应奖励。
对供应新区生猪,供应量在前三名的企业,依次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资助新区农业生产企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种养、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农产品标识建设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3)农产品标准制定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新区农产品配送企业、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的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5)动植物疫病防治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新区动植物疫情防治体系建设,包括疫病强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项目。
(6)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数字化精准农业、农业电子商务,工厂化养殖,农业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项目。
品牌农业发展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为新区农业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名牌企业建设奖励。
a.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新区农业企业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上述龙头企业称号可叠加奖励。
b.龙头企业落户奖励。总部落户在新区的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c.农业企业资格荣誉认定奖励。新区农业企业获得国家农业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农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或新区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品牌基地建设奖励。
a.区内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奖励。
新区蔬菜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区果园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区水产养殖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基地获得不同级别认证,奖励就高不就低;若已获得奖励的基地获得更优级别的基地认证,则按两个级别的差额追加奖励。
b.区内农业示范园区奖励。
对新区辖区新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
新区农产品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等地理标志保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若同一产品拥有一个以上地理标志保护,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新区农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驰名商标等省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按照国家、省、市上级部门的明文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农业应急类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
1、申请条件
(1)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3)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4)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5)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6)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7)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8)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9)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2、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1)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3)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1)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2)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3、 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
1、资助对象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园区。
(2)在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3)在新区范围内申请的,经过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被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申请企业。
(4)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时尚产业、文化旅游、文化软件、创意设计、数字出版及游戏、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文化遗产开发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2、 资助内容与标准
(1) 扶持发展内容产业
a.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制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被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b. 鼓励原创影视产品。新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专项资金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20万元资助。
c. 培育原创舞台剧。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优秀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创作生产,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每年商业演出在10场以上,且合法注册、合法纳税的符合条件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设备等方面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d. 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 支持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支持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f.鼓励文创项目和单位参评参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市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2)促进自主创新
a.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组建提升。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组建和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资助。
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b. 支持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软件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跨界融合发展文化创意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对生产制造型文化创意企业提高创意研发环节比重和水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
c. 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支持举办中国设计大展、深圳创意设计七彩奖、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等创意设计展会及奖项;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d. 培育“文化创客”。文化创客、文化创客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客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享受新区支持创客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3)培育产业主体
a. 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并按照市扶持政策配套一定资金扶持。
b. 实施“大项目驱动”行动。对经核准,社会投资额超过5亿元、10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建设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最高可给予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获奖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持,获国际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获国家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直部门或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c. 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新区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新区支持培育引进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予以支持。
对在近三年内新落户新区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d.支持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文化创意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
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e.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新区,入驻经认定的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中小微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f. 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业者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享受新区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g. 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各办事处、社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按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扶持。
h. 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i. 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其他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鼓励拓展市场
a.拓展文化出口市场。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文化出口10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b. 支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支持新区文化创意企业参加或举办市级以上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给予参加企业展位费、装修费等补贴。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10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发展海外项目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c.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d. 发展文化消费市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实体书店、艺术培训等文化市场创新商业模式,提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e.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对高端文创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最高给予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区重点文化企业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最高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总宣传费用的3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5)优化发展环境
a.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创意企业。
b. 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c. 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对文化创意企业投保经认定的创新险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保险费资助。
d. 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e.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给予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对在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开设培训课程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给予扶持,单个培训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f.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g. 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5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6)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7)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8)在申报资助的活动或项目开展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
(9)出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或联席会议认为不适合享受政府扶持情形的。
(十)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1、申请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企业。
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保费支出半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2、资助内容与标准
新区对外贸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1)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统一投保平台,设立统保保费,对新区小微出口企业投保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管委会全额资助。(小微出口企业标准及投保资助流程等事项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小微出口企业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该资助,直至当年额度用完为止)。
3、 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十一)会展资助
1、资助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办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及招商推介活动的服务机构;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展会结束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2、资助内容与标准
(1)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2)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外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3)企业参加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其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的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4) 对于服务机构,针对其经办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按规定报销其展览服务费、团费等费用。
(5)每家企业全年展会类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另行批准的不受此限。
3、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十二)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1.资助类型
(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3)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资助;
(4)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3.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类型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6)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申请资助类型第(二)款资助的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5)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申请资助类型第(三)(四)款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光明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或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3.资助内容与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3)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
①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②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其中,研发费用包括科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不包括企业开办费、场地购置租赁费、大宗原材料采购费、广告销售费、行政办公费等费用开支。
上述(1)(2)两款政策不叠加享受。
(十三)企业技术改造资助
1、资助类型
(1)对企业实际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进行资助;
(2)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
(3)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4)对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予以奖励。
2、申报条件
申请本细则资助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5)企业已完成其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并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及时进行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填报。
3、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新区企业上一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予以直接补贴。
1、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上(含)机器人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20%、不超过300万元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2、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下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3、对除(1)(2)款外的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上述(1)(2)(3)款措施可以叠加享受,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所参照的“项目投资额”,均以企业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录入的上一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准。
对新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对我市认定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1、对经我市有关部门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等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市级资助5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给予市级资助50%、最高500万配套资助。
上述(1)(2)款不能重复享受,单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四)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十四)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
1.项目内容
(1)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区给予奖励;
(2)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3)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向我新区企业转化的予以奖励;
(4)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资助。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
2.资助内容
申请资助内容第(二)款建设费用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5)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6)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7)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8)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9)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新区正常办公和经营。
申请资助内容第(三)款成果转化奖励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5)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6)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新区。
申请资助内容第(四)款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产业化项目完成后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资助内容第(四)款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资助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试验外协费、销售所需差旅费、直接与项目技术产业化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工资性费用、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行政办公开支等。
3.资助标准
(1)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新区、或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结合其建设费用投入运营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
(2)对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3)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本机构上一年度所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4)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十五)企业上市培育资助
1、申请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2、 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1)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 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十六)转型升级资助
1、资助类型
(1)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补贴;
(2)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因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的租金损失予以补贴;
(3)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予以奖励。
2、 申请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2)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3)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3、资助内容与标准
(1)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按照园区改造后工业区建筑面积1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2)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3)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a.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产业基地,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最高30、50、100万元资金奖励;
b.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
c.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100万元资助;
d.对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50万元、100万、5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特色工业园,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 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十七)科技型企业培育(市配套)项目
1.资助方式
(1)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奖励和补贴;
(2)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3)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4)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项目给予启动资助。
2.申报条件
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入孵企业毕业淘汰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3)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4)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优选准入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3)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4)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5)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科技创新产业园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3)园内入驻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
(4)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不少于2家;
(5)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计算项目完成时间)。
3.资助内容与标准
(1)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
(2)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3)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租金付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期为2年。
(4)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加速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5)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科技加速器的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为2年。
(6)对综合改造建设的科技创新空间,在改造完成并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改造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7)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进行项目启动资助,资助最高20万元。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②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③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④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十八)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1.具体内容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包括:
(1)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
(2)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3)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4)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
(5)区级公共测试平台、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6)在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工作站;
(7)新区大型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内部研发机构。
2.资助内容与标准
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资质认定,初次认定时间不超过1年;
(3)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并且项目主体注册地及项目实施地在光明新区。
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5)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7)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8)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6)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7)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5)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培育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以新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3)在新区设立了内部研发机构,并在新区统计系统上进行了研发机构和研发数据填报。
(4)同一家企业该项资助最多享受2年。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2)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其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装修、研发人员费用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开办费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年限为前3个年度;
(3)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500万元,省级最高为3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4)对深圳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并在项目空间、建设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5)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7)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机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8)对大型工业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9)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对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提升为区级以上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五)、(六)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十九)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资助
1、具体内容
【高端制造业项目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落户光明新区,且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等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高端制造企业给予落户、租房、购房、装修及临时安置等资助。
申请高端制造业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
(3)首次申请资助时,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新区或在光明新区新设不超过两年。
申请高端制造业项目租房或购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在光明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自有产业用房;
(2)在光明新区租赁或购买非政策性自用产业用房(含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为市场价格租赁或购买,且需符合允许出让的。
高端制造业项目落户奖励分为六档:
(1)对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全球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0万元;
(2对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全球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或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0万元;
(3)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万元;
(4)对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或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主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
(5)对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
(6)对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亿元(含)至5亿元企业,或为新三板挂牌将总部迁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高端制造业项目用房补贴:
(1)租赁用房按深圳市发布的最新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给予租房补贴,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20000平方米,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租房补贴年限为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申请补贴时均需达到相应条件。
(2)购买用房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3000元购房补贴,其中,第一至第四档企业,最高1000万元;第五档企业,最高600万元;第六档企业,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分三年按照2:1:1的比例发放。
高端制造业项目用房装修补贴:
对其首次装修进行补贴,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高端制造业项目临时安置补贴:
对企业给予高管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1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50万元。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落户光明新区,且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商贸服务等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落户、租房、购房、装修及临时安置等资助。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该类资助。
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
(3)首次申请资助时,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新区或在光明新区新设不超过两年;
申请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租房或购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在光明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自有产业用房;
(2)在光明新区租赁或购买非政策性自用产业用房(含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为市场价格租赁或购买,且需符合允许出让的。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落户奖励分四档:
(1)对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全球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0万元;
(2)对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全球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或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万元;
(3)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
(4)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营业收入为1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或为新三板挂牌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房补贴:
(1)按深圳市发布的最新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给予租房补贴,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房补贴。其中,第一档至第三档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0平方米,每年最高200万元;第四档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100万元;租房补贴年限为前三个完整财政年度,每年申请补贴时均需达到相应条件。
(2)购买用房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3000元购房补贴。其中,第一至第二档企业,最高600万元;第三档企业,最高400万元;第四档企业,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分三年按照2:1:1的比例发放。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房装修补贴:
企业首次装修进行补贴,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临时安置补贴:
对企业给予高管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25万元。
与市级有关政策配套的光明新区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市有关部门奖励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150万元。
【招商引资重点园区及引荐合作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注册在光明新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及园区运营机构,给予如下支持:
(1)对获得市投资推广署认定的投资推广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称号的产业载体,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光明新区招商引资重点园区的产业载体,若该园区成功引进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且入驻园区的同类型企业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同比增长15%(含)至30%、30%(含)至50%、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该园区运营机构每年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光明新区招商引资重点园区,若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其合作共建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石墨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国际合作等专业园区的,对入驻合作共建专业园区的企业,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园区运营机构按租金一定比例共同给予租房补贴,具体的租金补贴额度、比例、面积上限、年限及其他支持内容,在园区共建协议中明确;
(4)园区运营机构每月按时完成“光明新区产业用房招商网”平台的园区数据信息更新工作,给予每年5万元资助。
招商合作机构引荐奖励:
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同一招商合作机构每年可获得的引荐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1)引进世界500强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50万元;
(2)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或为世界500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的,或为中国500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40万元;
(3)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或为主板上市将企业总部迁入的,给予引荐奖励30万元;
(4)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引荐奖励20万元;
(5)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亿元(含)至5亿元的,或为新三板挂牌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引荐奖励10万元。
聘请专家及其他招商合作人员作为招商顾问,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招商顾问颁发聘书,按项目评审、项目咨询等事项给予招商顾问补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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