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2018年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达到规模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2018年4月18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纸质材料受理的方式
四、联系方式
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业务咨询:27960800 85258433
区政务服务大厅咨询:85908590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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