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或者社会贡献,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两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没有存在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不存在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奖励方式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或组织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