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一、原创文化产业项目研发投入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动漫、舞台演出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我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 1 个。
2.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研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二、原创文化产业作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1.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2.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 20 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 2 万元、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动漫作品;
(2)在我区原创的舞台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
(三)奖励标准
1.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2.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 20 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 2 万元、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3.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 50%给予奖励。
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300 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00 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 1000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 1000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3.同一企业最多享受 3 次年度房租补贴。
五、大型书城运营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营业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书城。
2.申请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 5000 ㎡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补贴标准:对我区大型书城,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的运营补贴。同一书城最多享受 3 年运营补贴。
2.补贴范围: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专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的经营场所。
六、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企业纳入日期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七、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5000 万元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八、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给予 5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 10 强”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选“国家文化企业 30 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 10 强”认定;
(2)总部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
(三)奖励标准
1.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 30 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 500 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 10 强”认定,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 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九、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承办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十、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
1.奖励标准: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2.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十一、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 1:1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 1:1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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