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深宝经促[2016]161号)有关政策,我局将开展201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企业在宝安区生产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实现首台(套)销售,并获得申请年上一年度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区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市里同样的奖励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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