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宝安区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宝安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启动2021年宝安区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统计关系在宝安区。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二)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同一项目未获过宝安区其它资助,已通过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或完成项目整体验收;
3.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入选市“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
4.本奖励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其他: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创新促进科 29998349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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