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的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达到规模以上条件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三)2019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含金奖、银奖、铜奖)。
二、奖励标准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未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受奖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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