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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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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奖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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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项目

  (一)实施优质产业项目用地用房优先配置政策  

  (二)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三) 实施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四)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落户奖励(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和培育企业奖励)  

  (五) 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  

  (六) 实施单项冠军企业落户奖励  

  (七) 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  

  (八) 实施金融企业落户奖励  

         1.重点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2.多层次金融机构引进奖励  

  ()实施文化创意企业落户奖励  

  (十)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  

  (十一)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  

  (十二)实施园区招商奖励  

  (十三)实施落户项目人才住房保障  

  

  二、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其中, 落户时间是指新注册或新迁入时间节点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其余落户时间是指新注册或新迁入时间节点自《实施办法》发布之日(2018年4月18日)之后。

 

  三、具体内容

  【实施优质产业项目用地用房优先配置政策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引进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引领作用的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由区政府优先组织产业遴选,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房需求。”

  (二)实施说明

  本条款是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引领作用的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用地用房保障,具体实施由区统一组织产业遴选并进行用地用房保障。

 

  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二条:“(一)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2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对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符合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

  (2)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

  (3)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落户宝安,且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

  (4)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

  (5)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是指:产业类型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鼓励发展类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2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跨越性、颠覆性、原创性突破的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申报主体属于企业,且申请企业注册时间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含当日)。

  2.符合最新公布的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重点支持的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高端芯片等领域的跨越性、颠覆性、原创性突破的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

  3.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为(符合(1)-(3)中情形之一即可):

  (1)得到业界高度认可并符合全球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原创性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须至少同时满足①-⑦中四项条件):

  ①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3000万元的投资;

  ②世界知名学者的推荐,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日本等国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

  ③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奖;

  ④入驻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

  ⑤具有国际领先的高科技科研创新能力,项目核心人员具有世界前100名名校学历,且在世界顶尖科学杂志(影响因子在30以上)发表过第一作者文章,文章引用率超过10000。

  ⑥具有国际领先的高科技产业转化能力,企业核心人员具有将学术研究转化为商业产品,并被“世界500强”企业采用的高科技产业转化经历。

  ⑦具有国际领先的企业管理能力,企业核心人员具有在“世界500强”企业的工作及领导经历,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超过3年时间。

  (2)属于国家科技部“973”“863”计划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由该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或军委科技委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项目。

  (3)承担美国、欧洲或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顶尖科研计划的首席科学家项目(如DARPA研究计划、Horizon2020计划等项目)。

  4.申请本项目奖励,同时又适用于我区现行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获得扶持。

  (三)奖励标准

  1.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跨越性、颠覆性、原创性突破的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落户奖励(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和培育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引进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鼓励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并被广东省经贸信息委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或培育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和超级独角兽企业,优先保障用地用房,并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和超级独角兽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落户宝安后,优先保障用地用房,并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超级独角兽企业,落户宝安后优先保障用地用房,并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单项冠军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六条:“引进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条:“鼓励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争取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争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对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企业经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或产品被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

  (三)奖励标准

  1.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可获得5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可获得200万元的奖励。

  3.企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每项产品可获得10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后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5.本条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落户宝安后,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金融企业落户奖励

  一、重点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三)奖励标准

  1.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1条规定的,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2.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2条规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多层次金融机构引进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引进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奖励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

  3.企业类型包括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

  (三)奖励标准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3.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实施文化创意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十条:“引进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3.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将其总部迁入宝安。

  (三)奖励标准

  1.对“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入宝安或在宝安新注册区域性总部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入宝安或在宝安新注册区域性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十条:“引进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进行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引进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进行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此处产值是指按照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年产值。

  (三)奖励标准

  1.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实施园区招商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积极发挥园区承接和招引优质项目的积极性。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500万元(含)、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500万元(含)、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500万元(含)、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申报主体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注意事项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企业按要求纳入统计,不得改变在宝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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