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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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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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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计划项目类型:

  一、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同一申报项目只配套奖励1次;

  3.本奖励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重点公共创新平台运营经费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研究院等重大公共创新平台提供连续5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研机构是指:(1)国内外高校院所直属科研机构成建制迁入;(2)国内外高校院所自主举办;(3)与其他法人联合举办,在宝安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科研机构注册时间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

  4.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建设单位;(2)上海交通大学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年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位的大学(3)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

  5.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与宝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6.国内外高校院所与其他法人联合组建科研机构的,前者应在该机构中相对控股且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50%;

  7.科研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科研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8.科研机构研究领域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支持的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高科技产业发展领域;研究方向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针对性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发目标,有具体研发项目,与宝安区产业融合度高;

  9.科研机构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科研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诺贝尔奖获得者;(2)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3)中组部“千人计划”;(4)中科院“百人计划”;(5)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科研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年龄均不超过50周岁,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执行期间,科研带头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得更换,且一半(或以上)成员必须全职(即每年9个月或以上)在宝安区工作,工作人员中至少1名成员必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提供连续5年每年60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经费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科技园区或重点企业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园区运营企业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针对行业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需求,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水平研发、分析、测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一支专职研发人员队伍,主要负责人管理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意识强,能够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且不得兼任宝安区其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负责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备良好的科研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科研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建设依托单位能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稳定提供资金、后勤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三)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平台运营单位首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次年起,经年度考核合格后,连续2年每年给予50万的运营补贴。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项目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人为宝安区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3.项目内容围绕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

  (三)资助标准

  1.本项目分为资助类项目和非资助类项目两类;

  2.对经认定的资助类可持续发展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本资助措施不受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3.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六、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9年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5.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领取该项奖补。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七、高成长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请首次认定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奖励;

  4.有效期内的“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可领取该项补贴;

  5.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八、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1)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

  4.项目申请配套的资助经费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按照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九、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3.企业已经建立内设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4.企业已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上年度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三)补贴标准

  1.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注:参考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申报市科创委研发资助实际到账总量或区税务部门对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费用总量)的比例,确定本年度规上国高企业研发补贴的比例。

  2.单个企业本年度研发补贴不得超过纳税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国家级科技孵化载体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3.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建设机构配套奖励;

  3.单个科技创新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的奖励;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可享受累计最高200万的奖励;已获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创客实验室资助的园区(众创空间),按同级最高标准补齐差额;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一、科技园区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宝安区科技主管部门已认定的区级科技园区,包括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及分园、科技创新园、科技桃花源等;

  3.上一年考核获得优秀或者良好的科技园区。

  (三)奖励标准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科技园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限制。

  

  十二、宝安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落户宝安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及深圳宝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且申领奖励资质在有效期内。

  (三)奖励标准

  1.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落户宝安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其中具体标准以印发的宝安创新创业大赛工作方案的奖金奖项为准;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三、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科技桃花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贴”。

  (二)资助条件

  申报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创客企业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3.科技服务机构

  (1)服务机构为在宝安区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2)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园区促进会、产业联合会以及其他从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认证、创新创业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三)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房租补贴;

  2.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分别10万元和15万元的房租补贴;

  3.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贴;

  4.以上资助按每一个年度进行申请,且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四、园区改造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三条,“鼓励旧工业区通过整治提升打造科技桃花源,对完成整治提升的旧工业区或科技桃花源给予工程总造价1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改造补贴。”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园区已完成整治提升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资助标准

  1、对完成整治提升的旧工业区或科技桃花源给予工程总造价1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改造补贴;

  2、本补贴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五、园区投资基金风险补偿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四条,“鼓励园区设立投资基金,强化孵化服务,对园区投资初创期、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且投资时间超过一年的,给予3%的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园区拥有参与股份的投资基金及公司;

  3.已对初创期、高成长性园区企业进行了投资且投资时间超过一年。

  (三)资助标准

  给予园区投资机构投资金额3%的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对获得科技金融贷款的中小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利息7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从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约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资助标准

  对获得科技金融贷款的中小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利息7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

  

  十七、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宝安区;

  3.上两年度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4.未获得过宝安区公共测试平台补贴。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联盟成立前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运营单位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4.联盟正常运营,管理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独立设置经费台账;

  5.联盟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科技政策宣讲、产学研合作、科技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6.联盟在上一年度内,重点围绕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产学研合作等主题,组织开展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

  7.联盟运营单位通过区民政部门年检。

  (三)奖励标准

  1.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九、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科技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新创业等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可申领实际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请企业在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检测机构进行了产品检测、认证:

  (1)已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CMA);

  (2)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CNAS)。

  (三)资助标准

  1.给予每家资助对象每年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检验检测、分析、认证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

  2.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资助;

  3.非产品检测不予资助;

  4.本资助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十、创新创业服务类科技创新券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创新园围绕企业孵化做好服务活动,对园区开展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财税法、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投融资、国高辅导等方面开展的公益性质服务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科技服务活动需经预先备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区科技部门提交下季度活动方案及备案申请表;

  4.本资助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5.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沙龙、研讨会、培训辅导、项目路演、小型论坛等;科技服务活动工作分为备案和评估工作,备案工作区科技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

  (三)资助标准

  1.综合考核活动服务企业(个人)数、媒体报道、第三方评估情况,活动资助将根据结果分为A、B、C三挡。A档3万元每场,B档2万元每场,C档1万元每场。

  2.单个科技创新园区全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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