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的农产品来自宝安区对口帮扶的龙川县和扶贫协作的广西都安县、大化县,以及有宝安区干部派驻的四川德格县、西藏察隅县、新疆喀什市。
2.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或个体户,或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
3.与贫困地区供货商签订农产品采购合同,月均农产品采购额3万元以上(含本数),且50%以上(含本数)来源于贫困户。
二、补贴项目
(一)采购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采购农产品给予采购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农产品采购额的 20%,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年度采购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场地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销售场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在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专柜(摊位)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达到3平方米或以上,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补贴。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在一个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最高补贴为20平方米,在多家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高补贴为100平方米。
2.设立独立门店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实测套内)达到20平方米并小于4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 3000元标准补贴;达到40平方米并小于6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 6000元标准补贴;达到60平方米或以上的,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补贴。
3.设立宝安区消费扶贫中心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按照经营面积(实测套内)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补贴。
上述销售场地须在宝安区内,不区分租赁或自有场地。租赁的销售场地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贴。场地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补贴主体采购额的10%。
(三)装修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展销场地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
1.对宝安区内消费扶贫的经营场地,经过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装修门面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属于独立门店的,补贴标准为3万元;属于商超内部摊位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 实际装修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装修费用予以补贴。
2.对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消费扶贫中心,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宣传推广补贴
对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由申请补贴主体承办的农产品展销、促销等宣传推广活动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申请补贴主体宣传推广费用的50%,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备案
1.申请补贴主体须在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贫困地区扶贫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采购计划、供货单位、目标。
2.供货单位须为注册在贫困地区的企业或个体户,在所在贫困地区扶贫办备案。其有能力收集贫困户农产品,及时向贫困户支付采购货款,承担提供农产品来源记录和向贫困户付款记录的义务,承诺接受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贫困地区扶贫办的检查监督。
(二)申请
申请补贴主体完成采购工作后,可向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
四、注意事项
1. 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2.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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