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选百强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申请入选百强企业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或省百强或市百强企业;
3.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近两年内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税务等方面不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情况;
4.获得奖励的对象,需保证接受奖励后在宝安的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按市里同样的奖励标准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叠加奖励。
2.对从2017年1月1日起,首次进入省百强企业、市百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以年度为一个考核期单位,企业在一个考核期首次入选多个级次百强名单的,累计奖励不能超过该企业年度获得最高级别奖励标准。
4.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应自获得市级奖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申报,否则将不予以资助;入选省百强、市百强的企业应自首次入选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申报,否则将不予以资助。
二、工业增加值奖励
(一)奖励对象
申请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被列入上一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我区被列入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0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根据增速和产值确定最高奖励限额:
三、优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项目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上两个会计年内,在宝安区新租赁的产业用房内实施,已租满12个月,且产值超过5亿元,增长率达到15%(含);
3、为我区统计在库的工业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四、工业强基工程配套补助
(一)补助对象
申请工业强基工程配套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3.于上一年度获得了市工业强基工程配套补助。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市里同样的补助标准,最高500万元给予叠加补助。
2.国家、市、区三级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企业上市资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2)企业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
(3)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
(二)补贴标准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后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已按原政策获得部分分阶段资助的上市企业,按差额补足。
六、智能制造项目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4.企业实施的项目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2018年度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2)2018年度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3)2018年度深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二)奖励标准
1.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深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250万元的奖励。
4.对已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相应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工业生产、技改实施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4.企业以购置或改造生产设备等方式实施技术改造;
5.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以发票或进口设备报关单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1.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一个企业最高补贴1500万元。
2.对于购置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3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本补贴措施受申报年上一年度(2017年)企业纳税额限制。
八、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技术中心所在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4.内设技术中心被认定为2017年度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对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九、重大产业联盟(平台)项目资助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1.资助对象
(1)本资助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包括:
①依托或经国际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的,经区认定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联盟;
②依托富有国际经验的组织或专家团队发起成立的,经区认定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
(2)本资助的“属于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包括:
①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产业联盟;
②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
2.资助条件
(1)经区认定的重大产业联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产业联盟运营机构应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②产业联盟依托或经国际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并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③产业联盟应的主导产业应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
(2)经区认定的重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平台运营机构应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②平台依托富有国际经验的组织或专家团队成立,并经区政府或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③平台应为我区企业提供产业发展策略规划、创意设计、品牌发展或技术展示、交流、培训、推广等多方位的转型升级服务,对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3)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为注册地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②产业联盟(平台)与国家、省或市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对经区认定为重大产业联盟(平台)项目的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1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
2.对经认定为属于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重大产业联盟(平台),给予产业联盟(平台)运营机构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3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并对平台的设备及技术投资,给予按照实际投资、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三年以内、每年最高8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
3.对重大产业联盟(平台)的资助不受运营机构纳税额度的限制。
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3.今年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奖励2017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区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市里同样的奖励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本奖励措施受企业2017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一、商业、电子商务、物流业资助
申报条件:
(一)商业企业规模成长奖励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属于纳入本区商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3.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增长率在15%以上。
(二)商贸企业连锁经营认定奖励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属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认定的总部企业。
(三)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的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四)物流装备购置补贴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主营业务为综合性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性物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提供物流辅助配套服务的企业;
4.企业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收入占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装备购置相关财务凭证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后。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3A-5A级物流企业;
4.截至申报日,企业获得认定称号不足两年。
资助标准:
(一)商业企业规模成长奖励
1.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商贸企业连锁经营认定奖励
1.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
1.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2.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物流装备购置补贴
1.按企业上一年度购置先进物流装备实际购置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2.先进物流装备实际购置费用基数为实际购置发票金额去除进项税抵扣部分,且不含附带的保险、购置税费、培训费、维护保养费、易耗性配件费用、装饰性配件费用等非必要费用。
3.先进物流装备类型包括企业用于主营业务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环节的标准化装备或使用自动化、智能化、环保化技术的特殊设备,不含一般非标准化装置、日常办公设备、不符环保要求或显著不符合产业扶持导向的装备。
(五)物流企业认定奖励
1.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A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二、承办展会项目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申请承办展会补助的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需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与宝安区政府签订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合作协议的承办单位;
2、经区政府同意主办(承办或协办)宝安区展会计划外展会的承办单位。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
(1)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承办单位在组织展会及展会期间活动等方面的补助;
(2)对经区政府同意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年度计划外展会,承办单位在组织展会及展会期间活动的补助。
2.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对承办展会项目的资金补助不受纳税额限制。
(1)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等区政府主办的展会的承办单位,给予项目投入总额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对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等区政府承办的展会的执行承办单位,给予项目投入补助,补助标准为展会规模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的投入总额。
(3)对经宝安区政府同意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年度计划外展会的承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的补助支持。
十三、企业展位费用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
(2)参加宝安区年度计划内其他展会的企业;
(3)参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补贴标准展会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
(2)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宝博会、智博会除外)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个展会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3)对参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补贴标准展会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4)本补贴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四、金融业资助资金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注册的法人金融企业或金融分支机构;
2.合法设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在区内设立的支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创投机构等。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并已获得市奖励资助的金融企业,按所获市级奖励的50%,最高5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
2.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或与宝安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企业,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权属于区政府物业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和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前三年分别给予100%,30%,30%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对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累计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发生在我区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担保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代偿;为我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发生风险且获得市补贴资助的,按所获市补贴额度的50%的给予配套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创投机构,投资我区企业股权累计超过3亿元,按实际发生在我区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创投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代偿。
5.对金融机构协助我区企业发行债券的(不含金融债券)的,给予发债机构项目收入的2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我区的金融机构评定金融贡献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给予奖金50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0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20万元。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各奖项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可以缺额,入驻我区金融超市的各类金融机构优先评定。
7.对获得市金融创新项目和市金融研究成果奖的宝安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1: 1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十五、企业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担保机构需为与区经济促进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
3、企业通过担保方式取得贷款且已支付担保手续费(服务费);
4、本次申报项目的担保机构为宝安区金融超市合作机构: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南北金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5、本次申报项目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支付时间应在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二)补贴标准
1、对企业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2、年化担保手续费率不超过2%的,按实际费率计算;超过2%的,按2%计算。
3、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担保手续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高12个月。
4、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六、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企业属于“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且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在我区统计库内)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仅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4、单笔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5、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通过宝安区金融超市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实现融资的企业,优先给予补贴。”本批申报项目的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的部分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最终以银行实际反馈情况为准):宝桂村镇银行、北京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农商行、江苏银行。
6、本次申报项目的贷款结清日应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补贴标准
1、对企业融资贷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化利率3%,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2、申请补贴的单笔贷款补贴期限最高12个月。
3、“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特指申报年的上一年1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十七、企业“新三板”挂牌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且满一年;
3.未获得我区股改、做市交易资助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对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八、行业组织开办及运营费用资助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为:由市、区政府倡导的,在我区注册成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开办费资助:对行业组织开办的第一年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
2.运营费资助:对行业组织运行的第二年、第三年给予运营费用资助,以组织实际投入运营费用为准,每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奖励等突出贡献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十九、宝安区行业组织服务工作资助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法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行业组织;
2.申报主体开展的服务工作实施地在宝安;
3.申报主体开展的服务工作需事先取得我区同意,且申报时有关服务工作已圆满结束。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资助范围:经我区同意开展的产业发展课题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举办峰会论坛等服务工作。
2.资助标准:对经区认定符合产业发展的,按服务工作实际投入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予以资助;开展的服务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奖励等突出贡献的,最高可获得100万元资助。
二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和培育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企业为在宝安纳统的企业;
3.被广东省经贸信息委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或培育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十一、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 企业经国家工信部认定为第一、二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或产品被认定为第一、二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二)奖励标准
1.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可获得5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可获得200万元的奖励。
3.企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每项产品可获得10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后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十二、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企业为在宝安纳统的企业;
3.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品牌农业产业资金资助
(一)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的涉农企业;
2、基地认证奖励的奖励对象为项目经营所在地在宝安区的涉农企业;
3、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4、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的涉农企业。
相关证明文件签发时间应在2017年1月1日后。
(二)资助标准
1、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取得更高级别的荣誉认定,可按相应标准差额奖励。
2、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产地认证的种养基地,在认证有效期内给予每年500元/亩的奖励。
3、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企业,给予350元/亩的种养投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十四、多层次金融机构引进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宝安区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
3、企业类型包括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3、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二十五、金融重点楼宇(园区)经营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经认定的金融楼宇(园区)位于宝安区内;
3、应为获认定的金融楼宇(园区)的运营方。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的运营方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
2、对经区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的运营方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
3、当获得区级认定奖励的运营方获得更高级别的认定时,可申请差额奖励;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十六、金融机构用房用地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宝安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企业;
2、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企业在宝安区设立的市一级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二)补贴标准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按照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已获得市地价款补贴的,区不再另行补贴。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
3、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市一级分支机构,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置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
4、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同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最长5年的租金补贴。
5、申请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补贴;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二十七、重点持牌金融机构落户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二)奖励标准
1、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1条规定的,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2、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2条规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4、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二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举办高标准工业产品展览会。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机构组展补贴,补贴标准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每年可视组展情况上下浮动15%,具体由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以实际展会面积为准,其中智博会最高补贴600万元。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拓展市场和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发挥宝博会、智博会等重要展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支持参加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单场活动现场组织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承办单位26万元补贴;100人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贴。对经宝安区政府计划安排的2018年度已完成的境外经贸交流活动的承办单位进行补贴。
二十九、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项目资金(金融论坛活动补贴)
(一)申报条件
1.高端论坛或行业活动执行承办方已获得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2.经区政府审议同意以区政府名义承办,且在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活动已圆满结束。
(二)奖励/补贴/资助标准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活动执行承办方,给予市资助等额活动经费奖励。
2.获得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00%资助的,不再予以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十、股权投资标的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投资或金融超市合作机构的投资;
(2)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
3. 本次申报项目的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应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股权投资的验资报告为准。
(二)奖励标准
1. 对获得由区政府认可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 对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