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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散乱污危”整治工业园区厂房空置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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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项目为2017年11月17日《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后开始实施;
  (三)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帐,并完成“建立台帐、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
  (四)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清理前园区“散乱污危”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的 70%及以上或“散乱污危”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70%及以上的工业园区;
  (五)“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升级后的生产制造空间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生产制造空间面积的80%,物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片区指导价。入园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升级后园区总产值不低于2亿元每公顷;
  (六)转型升级过程中,未造成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宝安区的;
  (七)企业规模达到纳统条件的,应依法在我区纳统;规模未达到纳统条件的,无纳统要求。
  (八)已完成清退“散乱污危”企业工作,且新企业尚未进驻之前空置时间段;建立并已完善因清理“散乱污危”企业腾出的空置厂房台帐。


  二、奖励标准
  按照完成清理“散乱污危”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长6个月且不超过实际空置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月,单个园区总额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四、联系方式
  产业规划科,2784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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