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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科技计划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配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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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类别
  核准制


  二、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请项目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三)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项目获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的,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三、扶持金额
  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扶持,扶持金额 5 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最高 5000 万元配套扶持;5 亿元(不含)至 10 亿元的,给予最高 1 亿元配套扶持;10 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最高 1.5 亿元配套扶持。配套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及场地装修。


  四、申报要点
  (一)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二)配套项目为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且上级立项文件或合同已下达,资金(或部分资金)已到位。
  (三)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如项目获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的,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即2017年1月1日后立项项目方可申请。
  (四)配套扶持为事前扶持,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须按照要求提供进展情况报告。根据规定,扶持金额100万元(含)的,须进行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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